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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维权途径

来源:达言教育

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未提供书面证明,应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要维权需注意两点:一是准备证据,如工作交接和薪资结算;二是及时行动,提出质疑或补偿要求,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仲裁。若单位以岗位调整或放假为借口,需提供相关证据。维权意识和时间对劳动者至关重要。单位未提供证明将面临不利后果。

法律分析

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该法第条也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用人单位如果没有出具书面辞退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要成功维权,应当注意两点:

第一要有证据意识。单位辞退员工需要做一定的工作交接,进行相应费用和薪资的结算,那么这些工作交接或薪资结算本身就等同于退工手续,劳动者可以依据这些证据主张自己的权利。

第二维权要及时。单位口头提出辞退时,劳动者要对该辞退行为提出自己的质疑或提出补偿要求。如果单位明确答复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在当天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仲裁要求。员工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维权主张的,主张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就不会给单位提供反称员工旷工的借口。

至于用人单位将辞退员工解释为岗位调整或放假休息,这样的事由是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岗位调整,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岗位变动协议;放假休息,单位要提供相应的依据以及单位的规章制度等。这些都属于用人单位保管的证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将要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如果单位辞退劳动者时不出具相关证明,作为劳动者本身来说,维权的意识以及时间非常重要

结语

劳动者在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及时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出具书面解除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要成功维权,需具备证据意识,如工作交接、薪资结算等,同时要及时提出质疑或补偿要求。如单位拒绝支付补偿金,应立即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提出仲裁要求。单位将辞退解释为岗位调整或放假休息,与法律相冲突,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据,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劳动者需重视维权意识和时间敏感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五条 【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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