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土地出让合同原由市局办理;
2、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地价款及契税已全部付清,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3、已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和利用土地,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规划项目尚未竣工的,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地上为现状房屋或规划项目已竣工的,按程序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到房产交易部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
4、未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或者其他形式权利的情形;
5、转让受让方承接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如改变规划用途和用地条件须经土地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二)申请
1、提交材料
(1)转让方和转让受让方共同提交的办理申请;
(2)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4份(原件,填写清楚、加盖公章);
(3)转让方和转让受让方依法签订的转让协议(复印件);
(4)《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申请时出示原件);
(5)土地出让合同及其变更协议、地价款(含出让契税、资金占用费、滞纳金)缴款收据;
(6)投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应包括项目计划投资总额、实际投资总额、包括哪些细项、每项的投资额及证明材料。项目目前的形象进度(地上现状、工程现状等);
(7)转让出让合同中的部分土地或部分建筑物的,提供转让宗地钉桩成果通知单及附图、部位图;
(8)土地评估报告1份;
(9)转让方对转让宗地内的房地产是否办理房地产预售登记、是否抵押、是否被查封或有其他被转让的说明。已经预售登记或设定抵押的,须有购买人、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原件);
(10)转让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转让评估价格尚未经地价办公室会审核的,先转入转让价格审核环节。配合现场勘察工作。
(四)办理结果
1、结果形式:
(1)要求转让受让方按照转让登记表确定的数额缴纳契税,凭契税收据由转让双方一同领取转让登记表。另1份转让登记表转用地所在区县国土资源分局。
(2)对不予批准的,将《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及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3)申请人凭《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和契税缴纳证明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
2、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5个工作日(转让评估价格未经地价办公室会审核的项目需另加1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